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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點有哪些?

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點有哪些?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世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為了治理因為生產而導致的環境污染,強制高污染企業投保的責任保險。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由我國保監會和環保部聯合推出,是向發達國家借鑑的成果。那麼,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點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美國的環責險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完善的環境立法和自願與強制相結合的保險制度。美國對於環境責任的嚴格規定和對環境污染的嚴厲處罰,促使企業會主動尋求風險轉移手段來降低經營過程中的環境風險。20世紀60年代起,美國就針對有毒物資和廢棄物的處理企業推行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1976年的《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國家環保署在其行政命令中,要求業主就日後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閉估算費用等進行投保。美國規定工程的承包商、分包商和諮詢設計者都需要投保相應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才能取得工程合同。美國法規還要求土地填埋設施的管理者、地面貯存和土地處理單位的管理者為非突發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滲漏和對地下水的漸進性污染)購買保險,已經有45個州出台了相應的危險廢物責任保險制度(別濤和樊新鴻,2007)。

第二、美國的保險人除了將故意的污染視為除外責任之外,還對環境保單的承保範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例如,考慮到有害廢棄物處理費用昂貴且高度危險,將有害廢棄物的傾倒劃入保單除外責任,即由土地的現有所有人承擔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險保單一般也將被保險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財產因為環境破壞而遭受的損失作為除外責任。

第三、專業性的責任保險公司。美國於1982年成立了環責險聯合體———污染責任保險協會,1988年成立一家專門承保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保險公司。對於突發、意外的環境損害,由現有財產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或由政府出面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共保聯合體來承保。由於漸發的環境破壞責任風險的可能非常大,一般財產保險公司對其承保並不熱心,因而成立了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第四,環境污染的連帶責任。美國實施環境污染的連帶責任,即,當環境污染責任不能在多個致害主體之間分攤時,或一些致害主體倒閉破產時,受害方可以向任何一個致害方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這被稱為“深口袋”原則,即,確保有最有支付能力的一方負擔最後的責任。第五,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美國建立了專門基金用於降低承保機構的風險,該基金由兩部分組成:有害物質反應基金和關閉責任基金。前者用於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功能生態的恢復;後者用於及時清除從船舶或者任何岸上的或近海岸的設施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以及支付有害物質的排放造成財產和自然環境的損害所需要的清掃費用和補償要求。

二、美國環責險的概念

環境污染是在綜合責任險保單下承保的。環境破壞訴訟的猛增、立法對環境保護力度的加強及嚴格責任的執行,造成了鉅額的環境賠償費用。1973年起,保險人的公眾責任保單相繼把故意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漸進性破壞所引起的環境責任排除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使如此,急劇上升的承保成本以及強大的環境壓力下的法院判決,令保險人經營困難(Flanigan,2002)。為了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破壞,美國政府加強了環境保護力度,在《清潔大氣法》(1970)、《清潔水法》(1972)、《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1980)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採取了排污收費原則和針對財產所有者的嚴格責任制度。

綜上所述,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都是在法律出台和有法可依的情況下頒佈實施,環境污染責任險是一種強制保險,這是一種強有力的監督措施,使得高排污企業有效降低污染源的排放從而達標。美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點主要是立法和投保人之間達成的協議,並且由保險公司擔保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