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特點有哪4個
一、環境污染的特點有哪4個
1、環境污染損害具有複雜性。
首先,由於環境污染的污染源來自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諸多的污染源產生的污染物質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並且這些污染物常常是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反應後,才導致污染損害。其次,與一般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不同,污染環境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過程非常複雜。
2、環境污染損害具潛 伏性。
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 伏期,這是因為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
3、環境污染損害具有持續性。
環境損害常常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複合積累後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權的行為停止而停止。同時,由於受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對一些污染損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環境污染損害並不因為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續性。因此,我們的環境保護工作一般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4、環境污染損害具有廣泛性。
環境污染損害的廣泛性表現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廣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邊的數個國家;二是受害對象的廣泛性,環境污染的受害對象包括全人類及其生存的環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環境污染往往同時侵害人們的生命健康權、休息權、財產權等等。
二、污染環境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一般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須存在污染行為和污染的損害後果,以及行為和後果之間一定的因果關係即可構成。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有哪些?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監測管理,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下列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一)環境質量監測;(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四)為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等環...
-
污染環境罪最高判多久?
一、污染環境罪最高判多久?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
-
環境污染損害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和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二...
-
企業污染環境罪怎麼判理
一、污染環境罪定義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