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目前在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是比較嚴峻的,當然各級政府也是在想方設法的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而這裏對於環境的污染,就包括了土地污染、水源污染、空氣污染等等情況,必然就會對大家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甚至有些地方,因為污染嚴重而導致當地居民人身受到了損害,這個時候可以要求相應的污染人員作出賠償,那麼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1、人身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範圍包括:一、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二、誤工費;三、護理費;四、交通費;五、住宿費;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營養費;八、殘疾賠償金;九、被扶養人生活費;十、殘疾輔助器具費;十一、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 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三、恢復到損害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
對於上述三種損失,舉一個水污染的例子説明:甲工廠排水污染了乙承包的魚塘,造成魚死亡,其中死亡魚的價值即是直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尚未到捕獲的季節,還可以繼續長大,則長大以後的可以多收入的部分是乙的預期收入,該預期收入是間接經濟損失;因為魚塘被污染,將魚塘恢復到污染以前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是上述的第三項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受害人或死者的其近親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於賠償標準的建議
1、對於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於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2、對於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於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徵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單位作出鑑定結論後,再予以確定。對於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於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鑑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由於環境造成的污染往往會對生活、工作各個方面造成影響,而實際就自己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的時候,除了有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需要考慮外,同時還要注意精神方面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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