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管轄法院怎麼找?

一、合同無效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確定

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管轄法院怎麼找?

雖然只是對合同效力的確認,但也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適用

處理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第3章,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涉及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部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於問題的解釋(二)》第二部分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其他特定合同專門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

三、什麼是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合同效力是指法律對各方當事人合意的評價。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的認識出現分歧時,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予以肯定評價,可以發生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各方都應受合同約束,承受依據合同約定產生的相關權利義務。依據《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認定為有效。

合同無效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予以否定評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實現,但可能會因此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定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汀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認定無效:(1)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二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只是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當事人可能要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承擔法定權利義務:合同無效,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來説,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的管轄法院應該在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話,他就應該按照被告所在地的原則進行法院確定。當然,如果在簽訂合同之初,就約定了合同糾紛時,所要選擇的法院的內容,就應該按照約定進行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