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沒簽合同怎麼處理
工程沒簽合同怎麼處理
首先,由於雙方並沒有書面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那這個合同是否是成立的以及是否是生效的,這將直接影響到判斷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是承擔締約的過失責任還是承擔締約的違約責任。
根據大家的社會經驗以及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工作中我們對合同訂立及履行必須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為基準。根據我國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指出,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要具備有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或者其他的形式。
假如根據我國法律要求,依法需要採用書面形式的,那就必須要依法書面訂立工程建築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互相約定是要採取書面形式籤合同,那也必須要採取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指出,如果是訂立建設工程的合同,那就需要雙方訂立時要採取書面的形式。因此如果按照這種説法,那麼是否未簽訂書面的工程合同,這份合同就不被法律視為是依法成立的呢?
注意一點,若是我國法律已經有規定要求必須要書面形式或者是雙方互相之間也有相互約定簽訂合同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來訂立合同,假如雙方當事人卻並未採取書面簽訂合同的方式,而其中的一方卻已經履行了他在合同中的主要的義務,並且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了的,則這份合同就依法成立。
這樣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這條法律規定已經十分明確的指出了我國的民法典是依法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事實合同的。假如在現實生活中,一方已經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並依規定下達了施工指令,而且合同已實際履行,一方也履行了它的主要義務,那麼即使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對完成的工程做簽字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表示反對的意見。
那麼很明顯,人民法院將判定這份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工程合同是成立的並且也是有效的,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違約一方並不能隨意以未簽訂工程的書面合同為由而拒絕承擔合同李規定的責任,當出現有違約的情形時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應可否確認已完工工程量而作出判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若一方當事人對工程的量有異議的,就要按照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簽字證明等書面材料的確認。因此可以看出,假如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開展施工建設,但如若未能提供相應的簽字證明文件來證明這個工程的施工量是有發生的,就按照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其他證據來確認工程實際所發生的施工量。
根據一方提供的證據,假如另一方確認並同意或者提供的相反證據根本不足以反駁前述的簽證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可以確認前述材料是具有合法的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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