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拆遷安置補償條例的補償方式是怎麼樣的?
一、農村自建房拆遷安置補償條例的補償方式是怎麼樣的?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儘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對於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有所不同,許多地方對此出台了法規或規章予以規範。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説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於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對以上兩種方式被拆遷人是否可以進行選擇?條例規定,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一是規定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這樣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附屬物不具備獨立使用性質,產權調換後無法獨立使用。另外,附屬物屬於特定建築,不同建築對附屬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賃關係,意味着租賃雙方不能就補償金額的分配比例達成一致意見,拆遷人沒有義務也很難就補償金額給房屋所有人與使用人劃定一個雙方都認可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貨幣補償,要麼侵害出租人利益,要麼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許被拆遷人選擇,被拆遷人為了早日解除已經存在的租賃關係,選擇貨幣補償,這樣可能會出現因拆遷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間,也違背了不能因為拆遷而使原存在於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強制解除的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拆遷就會涉及到安置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方式我國也是專門有相關的規定不管是用貨幣的方式還是以置換的方式都需要經過慎重的考慮,看那一種方式就會適合自己,從而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諮詢清楚,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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