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一、應該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
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
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願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根據《民法典》來説,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9、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所以在一定的條件下務必要遵守合同,否則要進行賠償,或者是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解除合同時應如何通知對方?
在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解除與否仍然是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
這種通知自達到對方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同樣會產生法律風險。
採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通過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繼續要求履地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賠償。這種法律風險仍然屬於法律監管的法律風險。
為避免法律風險,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能夠簽收的儘量取得對方的簽收。
所以説,行使合同的解除權所選擇的方式是必須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的,解除權和合同到期以後自動解除這是完全不同的性質。一般來説,要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都是因為合同的履行遇到了某些特殊的原因,就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自己根本就無法再履行下去,有證據的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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