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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權該如何行使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民事行為奉行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對於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籤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法定無效情形,應當尊重當事人意志,尊重合同效力。當事人之間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在合同成立、生效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依據合同行使權利。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協議解除權該如何行使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若被告認為實際情形已致使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則有權解除本合同。根據合同這一約定,被告在經營場所被封堵、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解除合同。
另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裏的當事人可以是合同任何一方,無論是守約方還是違約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