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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首先,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
其次,辦理批准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6條第2項規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需依照其規定辦理。其實早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然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顯得較有彈性,所謂“依照其規定”應理解為按照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若以有關機關的批准、登記為解除的特別生效要件的,則需獲得批准或辦理登記後才可解除合同;若僅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則辦理該手續與否並不會影響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條件與程序應當與該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