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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風險是怎麼樣的?

合同都會規定合同期限,除非有符合條件的員工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無期合同,但是生活中有期限的合同佔多數,對於合同如果到期了,那麼合同之間的權利義務自動終結,雙方的關係也就不復存在,很多人都會選擇續簽。那麼關於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風險是怎麼樣的?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風險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風險

(一)不續簽可獲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尚為空白。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於《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計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個月的經濟補償,共計約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就沒有經濟補償。換句話説,單位主動提出跟你續簽(不低於原先待遇),而你堅持不續簽,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了。

(二)女職工三期合同期滿,勞動合同順延指哺乳期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合同期限順延至哺乳期滿。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三)

1、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您可直接以勞動合同屆滿為由直接離開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經濟補償。

2、固定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您與用人單位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同時可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風險是怎麼樣的?如果合同到期了之後,雙方當事人沒有續簽,其實也沒有什麼風險,最多就是員工可能存在找不到工作的風險,用人單位可能因為這個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沒有及時找到別人接替他的位置導致工作量堆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