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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期合同與有期限合同有什麼區別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類型主要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之為有期限合同與無限期合同。那大家知道這兩種合同主要有哪些區別呢?難道就僅僅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不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無限期合同與有期限合同有什麼區別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一、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二、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兩者比較大的區別: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知識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裏講到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歸納起來有以下五種: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就是不論勞動者條件怎麼樣,哪怕你第一次到這家單位工作,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個不管是不是2008年以後,只要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要籤,單位是不能拒絕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個適用於國企改制的職工)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簡單説,就是2008年以後和單位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就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了。)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還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賠償)

不過個人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意議並不是很大,單位還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心裏安慰成份多些吧。如果我是用人單位,我會考慮直接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因為一樣也可以解除合同,花費與固定的是一樣的,而且可以避免忘記續訂時的雙倍工資。(當然這是在單位按勞動法辦事的前提下,如果單位根本不在乎,不籤合同都行)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實踐中,簽訂無期限合同的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一些,但不管是哪種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我國的規定,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行,同時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