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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合同續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小區交付使用後,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會簽署一份物業管理合同,將物業公司的職責、服務範疇、物業費等確定下來。合同到期後,雙方會面臨合同續簽或者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簽署一份好的合同對於業主和物業公司保持良好關係非常重要,那麼物業管理合同續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下面請看本文的分析。

物業管理合同續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物業管理合同續簽有哪些注意事項?

1、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權利。除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有的權利外,其他一些權利,也應在服務合同裏明確約定。例如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有監督權。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沒有相應保障的話,實踐中是無法行使的,物業公司一般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根本不予理睬,所以只能是業主委員會控制住了物業公司主要的經濟來源後,才能有效地監督制約物業公司。因此,業主委員會在和物業公司籤合同時,可以約定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費後,將該費用存於業主委員會的賬户,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小區費用的支出情況分期撥付給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的財務具有調查權和監督權、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有權提出意見並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內容。同時,業主委員會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工作,尊重物業公司專業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2、要明確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本着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賦予物業公司管理整個小區日常事務權利的同時,也要明確物業公司所承擔的義務。這裏需要提醒的是,合同中還儘可能的明確違約責任,例如因保安失職,導致業主的物品被盜等問題,物業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使用物業費時,都必須有明確的記錄,並向業主委員會公開全部的賬簿等義務,如果不公開,則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二、物業管理合同通常包括哪些條款?

1、當事人和物業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資格認定以及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標的物的基本情況作出確認和記載。

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相應服務的條款。這是物業管理合同最為重要的條款,具體內容又因為管理事項類型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一般有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物業管理和出租經營與委託管理並重的區分。

3、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的。這一般除了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以外,各地的地方性規章也大都進行了底限性規定,但各地規定的情況參差不齊,可資參考的是國際健康組織(WHO)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管理設定了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的居住環境基準。

4、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法,物業管理合同皆為有償合同,因而價金和酬金條款是其自然的主要條款。

5、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和費用分配辦法。此為物業管理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為物業管理單位履行管理義務的方便計。

6、維修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條款。維修費用一般獨立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獨立開來,其收取方式主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

7、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終止事項及合同終止後相關事宜主要是物業資料的移轉。物業管理服務的終止與一般合同的終止存在差異,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不允許隨時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就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協商,協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8、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途徑。物業管理關係雖然僅在物業所有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但由於物業管理關係存在特殊性,物業所在地居委會、城建部門和相關市政部門也對其享有一定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因而物業管理關係的糾紛解決及關係結束也與其他合同存有差異。

9、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

由此可見,相較與其他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在諸多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之處,但在理論和實務中,學者和法官對此並沒有引起相應的注意,關於物業管理合同的定性現在比較流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或認為物業管理合同為委託合同的一種,或認為物業關係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特殊類型,物業管理合同亦為設立代理關係的合同,以下將對這兩種觀點分別予以檢討。

由此可見,對於小區居民來説,物業服務的好壞直接影響居住舒適度。當物業合同到期後,小區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續簽方面應該注意,將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和標準、管理費用、維修費用、物業公司義務及違約責任重新確定一遍。不能因為之前有合同模板就忽略了對合同條款的檢查,因為一旦發生糾紛,合同就是最有利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