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合同效力怎麼確定
消費者如果在購房之前沒有詳細瞭解房屋的具體情況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可能會陷入購房陷阱。比如遭遇一房二賣的糾紛。那一房二賣合同的效力是怎麼確定的?遇到這樣的糾紛怎麼處理?請看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
一、一房二賣合同效力怎麼確定:
1、先、後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則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所有權未作變更登記時,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所簽訂的數份買賣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無效情形,自成立時起生效。
但由於房地產開發商自後買賣合同簽訂時起存在欺詐的情形,因此後買受人在無法取得房屋時,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先、後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後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權作了權屬登記之後,所有權主體已經不再是房地產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繼續以銷售方的名義出賣房屋,構成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相應的合同無效。
3、先、後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所有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糾紛,千萬不要慌張,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還有問題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會為您詳細的分析介紹,幫助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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