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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不動產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不動產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①主體合格,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

②意思表示真實。

③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④形式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不動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當事人相關信息。

2、標的物基本信息。

3、價款。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5、違約責任

6、解決爭議的方式

7、合同生效條款

8、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9、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10、附件

三、不動產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動產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其實,大多數合同生效的條件基本都是一致的,關於不動產買賣合同,類似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那是必須要到房管局網籤備案的,但簽了房屋認購書以後就不能再隨便違約了,合同生效後沒有法定條件的不能隨便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