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生效的通常條件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生效的通常條件是什麼?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合同什麼時候產生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條對合同何時生效作了兩層規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説,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那麼合同何時成立?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例如買賣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生效沒有特別約定,那麼雙方當事人就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時,合同就成立並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説,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後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我們國家現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想它發生法律效力的話,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樣的條件主要是簽訂的合同的主體必須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夠表示這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所進行簽訂的,而且內容不能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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