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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效力如何

如今,有的人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就同一份標的與不同的人簽訂多份買賣合同,這樣做無疑侵犯了多人的合法利益,而他們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其效力又是如何的?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尋找答案。

多份合同效力如何

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係,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多重買賣行為中數個合同的效力應如何確定,在長久的司法實踐中因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指導,存在着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應當以合同訂立的先後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效力,同時還有對於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買賣行為以登記與否確定合同的效力。

1.買賣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並依法生效。對於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2.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3.在多重買賣行為中,出賣人隱瞞了與訂立合同相關的重要事實,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屬於欺詐,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詐方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買賣合同。若其中一個買賣合同得以撤銷,則該買賣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當然,若受欺詐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合同,則多重買賣中的多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的合同。另外,如果從受欺詐的買受人的利益角度考慮,選擇讓被欺詐的買賣合同有效比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更為有利。

所以説,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多重買賣的行為絕對是對市場經濟主體信用的考驗,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直接傷害,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飛速、健康發展的極大危害。

針對多重買賣合同,如果每份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的話,那麼每份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不過,此時表的物只有一個,意味着只能由一方能夠獲得所有權,而對於其他的購買者,則可以解除合同,然後追究出賣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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