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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效力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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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合同效力適用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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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離婚協議的效力怎樣認定

1、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往往會存有一個誤區,認為在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最後的一份肯定會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其實不然,離婚協議因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與合同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較大的不同。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完離婚手續,且該離婚協議已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局進行了備案。

2、當事人雖然存在多份離婚協議,但最終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則多份協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離婚原因,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

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離婚協議書在當事人都簽字之後只是説成立了,一般需要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進行了登記的,那麼才有生效,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過此時也要注意,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當事人並沒有太注意,導致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