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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勞動合同的效力

多份勞動合同的效力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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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離婚協議的效力怎樣認定

1、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往往會存有一個誤區,認為在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最後的一份肯定會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其實不然,離婚協議因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與合同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較大的不同。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完離婚手續,且該離婚協議已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局進行了備案。

2、當事人雖然存在多份離婚協議,但最終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則多份協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離婚原因,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

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離婚協議書在當事人都簽字之後只是説成立了,一般需要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進行了登記的,那麼才有生效,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不過此時也要注意,在一些情況下可能當事人並沒有太注意,導致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