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有哪些?
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遵循《合同法》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一)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合同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願或自由。
(三)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四)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
(五)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範本應注意以下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合作雙方在進行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時,必須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並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合同前,可參照國家發佈的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範本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可以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經濟聯合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是依法登記的個人合夥、個體經營户或個人,即一切以協議、法院判決或其它合法完備手續取得甲方的資格,承認全部合同文件,能夠而且願意履行合同規定義務的單位和人員。上列單位的名稱和個人的姓名,應準確地寫在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與發包方合併的單位、兼併發包方的單位、購買發包方工程施工合同和接受發包方出讓的單位和人員,均可成為發包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義務,享有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權利。
2、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應是具備與工程相應資質和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上述單位的名稱應準確地寫在《協議條款》承包方位置內,不得簡稱。但承包方不能將工程轉包或出讓,應在合同簽訂前提出並徵得發包方同意。
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寫清楚任何一項條款,對工程的報價和工程質量預算等一定要有明確的範圍,要寫清楚違約條款,如若一方違約可以根據違約條款來進行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保障工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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