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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

建築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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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以上就是建築工程合同訂立的原則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