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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簽訂的原則有哪些
簽訂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遵循《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一)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合同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願或自由。
(三)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四)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
(五)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