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一、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
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還需要某種形式作為載體來進行表現)。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説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至於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其是否“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應有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應將無效合同合為三大類,即主體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實及內容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但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來看,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能導致必然無效,而且這種分類也很不科學。儘管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適用,但由於新的《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時生效,其根本性條件在於“依法”也就是“合法性”,所以: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就是合法的合同,也才有可能生效,也就是“不違(非)法即合法”的觀點。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
1、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4、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6、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但《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基於其構成的要件來決定,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就相關情況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合同,特別是對於一方在後期如果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所需要承擔的違約後果要進行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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