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解除條件是什麼,法律效力如何?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權利,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自始無效的行為。《民法典》規定了一般合同、贈與合同的撤銷要件,也同樣適用於附義務贈與合同。
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能否撤銷?
一般合同撤銷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以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合同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贈與合同撤銷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除法定情形外,贈與人在財產轉移之前均可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財產轉移之後,贈與人仍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附義務的贈與民法典律效力如何?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説,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假疵擔保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解除雖然在一般的贈與合同解除範圍內多了一個“附義務”的條款,但是實則,它仍然是歸屬於贈與合同之中的,且根據合同的性質來看,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贈與的價值往往要比義務的價值更高,因此,它同樣適用於贈與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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