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勞動合同
什麼是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給對方造成了損害,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哪些情況會造成勞動合同無效?
1.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若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註釋: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在實踐中,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般比較少見。)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存在以上幾種行為的,不完全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只有在一方實施上述行為並導致對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一方實施上述幾種行為情節輕微,不會影響到對方真實意思的,不能以此為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如勞動者入職時隱瞞其已經的事實,騙取訂立勞動合同,但由於婚姻狀況原本就不應該作為是否聘用勞動者的條件,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的欺詐行為並不會影響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所以,不能因此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2.企業利用合同內容排除勞動者權利,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的
此種情況典型案例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概不負責”之類的條款,都應認定為無效條款。訂立勞動合同不但應當遵循自願、誠信原則,還應當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排除勞動者權利,即使勞動者簽字確認也會視為無效。另外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法定權利、加重勞動者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在製作勞動格式合同時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選擇對用人單位有利的內容,但不能超越法律的極限。
3.簽訂的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典型案例:違法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違法約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條款、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條款等,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
內容合法是勞動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要件,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等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僅僅違反的是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中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能認定為無效。
4. 合同主體不合格。
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或者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如:①無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②用人單位同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
③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④未取得就業許可的外國人同本國企業訂立的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等。
5、合同形式不合法。
指勞動合同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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