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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的形式包括了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在其他形式當中,又有傳真件這種形式。但是與傳統的書面、口頭形式相比,很多人對合同傳真件的效力表示質疑。究竟合同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嗎?本站小編為你做介紹。

合同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同時該法第四百九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 建議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 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 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儘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本,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着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數據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隨着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選擇傳真的形式,這樣能夠節約很多時間,有利於促進合同的快速達成。傳真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要件,那麼該傳真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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