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 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傳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傳真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確認合同的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2、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4、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司法實踐中,書面合同的認定通常以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原件為準,複印件、傳真件等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這是否意味着,傳真件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呢?事實上,《合同法》認可了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載體作為合同的書面形式,但是,這類載體在證明力上受限,相關證據的審查與確認,須綜合全案證據進行。
為了安全起見,合同簽訂應以原件簽字、蓋章為宜,實在不能當面簽訂的可以郵寄的方式送達原件,對於必須採用傳真等形式簽訂的合同,履行時須注意相關證據的留存,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導致權益受到侵害。
上述的內容就是關於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那麼傳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我們知道只要該傳真合同的訂立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按照常理來説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我們也應當認為該傳真合同是有效的。並且合同法中也規定了合同的而訂立的方式是可以採取傳真的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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