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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書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2.29W
合同書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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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傳真件有法律效力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以及口頭或其他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對數據電文的規定是“包括但不限於”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見,傳真是數據電文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書面合同訂立的一種形式。

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