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以及口頭或其他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對數據電文的規定是“包括但不限於”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見,傳真是數據電文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書面合同訂立的一種形式。
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簽訂傳真合同要注意什麼
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同時,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可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注意儘量持有合同原始文本。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生效”的做法有風險,要慎重而行。
發傳真是一種比較快捷、方便的方式,可以快速的傳遞一些文件材料。有的時候,對於相距比較遠的合同當事人,往往也會採用傳真的方式來簽訂合同,這被稱之為傳真合同。也有不少人質疑這類合同的效力,但其實《合同法》中也是允許通過這樣的形式來訂立合同的,至於是否有效,還需要結合合同的內容加以判斷,不能因為簽訂合同的形式,直接認為該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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