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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

撫養子女是為人父母的應盡義務,也是法律責任。有時候,夫妻雙方感情不和,會採取分居的方式,這時雙方的婚姻還是處於存續期的。為了更好的撫養子女,雙方可能會簽署一份關於撫養權及撫養費方面的協議。那麼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講一講。

一、婚姻存續期間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均有撫養權,屬於有效的,如您們雙方簽訂相關協議,其約定是有效的,但屬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方。第三方如起訴,是需要承擔的。建議通過法定流程確認相關責任。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的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 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做了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的或不 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二、離婚確定子女撫養權的原則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在夫妻婚姻存續期內,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因為特殊原因,需要簽署撫養權方面協議的。只要簽署過程合法、內容符合要求,婚姻存續期間撫養權方面的協議就是有效的,也會受到法律保護。在以後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撫養權,除非有特殊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