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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一、未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未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未履行合同,違約保證金多少?

合同保證金是保證最常用的擔保方式,一般情況下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證金的數額,關於合同保證金,目前經常出現的基本是三種:

1、商業合同的保證金,現在多用於加盟,承包工程等商業活動中。

按合同法規定,在簽署商業合同中,如合同條款中的約定中有提到合同保證金的事宜,此時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就屬於一種約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在履行合同時需按雙方有效合同的約定處理。

2、勞動合同中的合同保證金,《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若未交可以不交,若已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還,或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如就此發生爭議,可以在發生爭議之日起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此合同保證金不成立且不合法。

3、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房屋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是一種履約保證的措施,是指出租人根據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房屋用途、維修責任等因素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的租賃押金。此時合同是合法,在履行合同時需按約定處理。

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的違約責任,合同違約的保證金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合同保證金是保證最常用的擔保方式,主要分為三種類型,首先是商業合同的保證金,主要用於加盟、承包工程的商業活動,其次是勞動合同中的保證金,最後是租賃合同中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