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經營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一、荒山承包經營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處理?
荒山承包合同效力糾紛的解決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第一是協商解決,比如違約方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繫,向其説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並積極主動地表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或者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之後,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繫,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這種糾紛解決方式省時省力,但前提是雙方的爭議可以調和,並且都有協商的意願。
第二是通過仲裁解決。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後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
第三是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村民自治組織等進行調解。
第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之間如果產生不可調和的爭議和矛盾,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依法判決。
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1.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荒山承包經營合同效力的糾紛處理的方式同其它農村土地處理方式基本差不多。基本處於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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