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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施工前違約跟施工後違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簽訂後施工前違約跟施工後違約區別是什麼?

合同簽訂後施工前違約跟施工後違約區別是什麼?

一般如果在合同簽訂之後施工之前違約的話,解決方式有這幾種:雙方協商解決、合同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訴訟;但如果是在合約簽訂之後施工後違約話要看是哪一方的過錯然後根據《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理。

合同簽訂施工前違約的具體解決方式:

1、雙方協商調解解決,找到當事人以協商的方式達成和解協議,這是最佳解決辦法或者進行非官方第三協調解決,邀請當事人雙方都認可和有一定影響對方的人從中調解;

2、合同仲裁;請求合同管理部門仲裁糾紛解決,如是勞動仲裁則找到勞動局,如是商業糾紛仲裁則找到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等。

3、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二、工程質量違約的違約責任

1、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3、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對於合同無效,但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三、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

對於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因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此情況下應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

這樣看來在簽訂了合同之後,施工前與施工後的違約處理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但兩者的處理方式都是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來處理的;儘量如果能夠雙方協商解決的話就要商量好,如果有的工程過失較大的話雙方無法協調的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