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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違約金約定與違約金的法定有哪些區別?

一、施工合同違約金約定與違約金的法定有哪些區別?

施工合同違約金約定與違約金的法定有哪些區別?

1、確定違約金的依據不同

法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數額的依據,是法律對違約金的直接規定。我國現行的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當事人違約,可以依此比率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另一種是法律只規定違約金的幅度,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按規定的幅度來確定。而約定違約金確定違約金的數額依據是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只要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當然,當事人不能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2、效力不同

法律法規規定了違約金的,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當事人違約時,也應依法承擔違約金。而約定違約金,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違約,當事人又沒有約定違約金,那麼當事人違約時,可以不承擔違約金。同時,約定違約金受法定違約金的制約,法定違約金優於約定違約金。法律規定有違約金的,當事人在法定違約金以外,約定違約金無效,仍以法定違約金處理。法律規定違約金幅度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內約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低於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

二、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施工合同對於違約金是可以由以方來進行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也可以利用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雖説兩種性質是一樣的,但對於所存在的依據和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