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施工合同不能進場施工算違約嗎?
一、 簽了施工合同不能進場施工算違約嗎?
簽了施工合同不能進場施工是否算違約要根據是否符合違約的條件而定,有關違約的責任是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協商而定的,對於違約責任條件是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須有客觀存在的違約事實,即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行為;
(2)違約方主觀上存有過錯,但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3)違約行為給當事人一方造成了損失;
(4)違約行為與所造成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以上四項條件中,前兩項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條件,後兩項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必備條件。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對於施工合同中約定了違約條件的,是可以根據實際的違約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和後果的還需要從嚴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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