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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合同提存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1、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標的物提存後,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民法典》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民法典》規定的提存並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債務人的申請,對債務人交付的債之標的物依法進行提存,並轉交債權人的活動。公證機關通過把債之標的物(貨款、物品)提存到公證機關,待債務人履行完某項義務,再交付債權人的辦法,可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

二、哪些情況可以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合同如果面臨着提存的話,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是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因為提存的目的主要就是為了清償債務,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這過程當中所產生的一些孳息也是由債權人享有。

標籤:效力 合同 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