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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合同的最後都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和蓋章,如果和公司或其他單位簽訂合同,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效力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資料,一起來看看吧!希望以下資料對於需要了解這方面的人有一定幫助。

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的效力是怎麼樣的?

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應視為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證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權限的書面文件。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所謂“有理由相信”是指被代理人及行為人客觀的共同行為使善意相對人從一般的認識上能夠判斷出它們之間具有代理關係,具有客觀性和直觀性的特徵。比如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蓋章合同書;行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為,被代理人應當知曉但未明示聲明反對;行為人曾經憑藉被代理人的授權,與相對人就某一特定事項作出代理行為,代理人被取消代理權後,被代理人未明示通知相對人,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就該事項與相對人進行行為等情況。

二、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户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託書(委託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係,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並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三、無效合同的類型

1、因當事人無合法資格而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獲得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沒有法人資格卻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

2、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並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效

(1)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願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通過積極作為,如虛構、編造事實等表現出來。不作為,如沉默,並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表示沉默時,則認為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詐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詐行為。第三,欺詐行為自始至終違背誠信原則。第四,因欺詐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認識,並據此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當事人因不當預告將來加以禍害並使他人陷於恐怖的行為,如以給個人或單位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等。脅迫的構成要件是: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第二,客觀上使他人陷於恐怖。第三,他人因陷於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脅迫人的意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欺詐與脅迫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願,並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2)當事人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偽裝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串通合謀實施的損人利己行為,強調雙方通謀,如當事人以來料加工合同為名合謀倒賣進口原料,逃避關税,損害國家利益。偽裝,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如為避免破產還債,企業將其資產無償贈送或低價出賣給其關聯企業等。惡意串通的合同與偽裝的合同,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自願的,但並不真實(真實意思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屬於無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違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而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經過審批程序等。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時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時,該免責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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