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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合同效力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非法集資屬於詐騙行為,依法對於行為人處詐騙罪規定的處罰,非法集資行為人會和參與人簽訂合同。那麼關於非法集資合同效力有效嗎?是絕對沒有法律效力的,本身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雙方訂立合同應該是在法律規範的範圍之內的,所以無效。

非法集資合同效力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集資詐騙合同有效嗎

1、絕對無效

即認為刑法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構成犯罪,觸犯了刑法規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合同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

2、相對無效

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3、區分情況認定

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且民事糾紛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

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如訟爭的民間借貸已被認定為屬於犯罪事實的,為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衝突,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宜以“刑民並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

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並不重合,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也不重合,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第四,對構成集資詐騙的民間借貸合同,可考慮認定其為可撤銷合同,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以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與否。

二、非法集資詐騙合同效力的處理方案

1、“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手段實施詐騙,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定罪處罰後,對行為人與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情況予以認定:

合同相對人與行為人惡意串通的,或者合同相對人明知合同違法仍簽訂合同的,案件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的,應當依法認定該合同無效;

合同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合同系受欺詐而簽訂,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案件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相對人未提起合同變更或者撤銷之訴,主張合同有效,案件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只要行為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後,對行為人與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為無效。”

3、“行為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後,對行為人與合同相對人訂立的合同不因行為人被判處刑罰而認定無效。但合同相對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或撤銷之訴。”

根據以上新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非法機制詐騙合同是否有效序言根據當事人簽訂合同的動機、是否違反了刑事法律的規定等確定,故而非法集資合同有效嗎,是不確定的,有時簽訂了詐騙合同,雙方的權益也是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的,需要自負盈虧。

非法集資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訂立應該在法律適用的範圍之內,非法集資屬於詐騙行為,違法犯罪,並不是法律規範的範疇裏面的,所以行為人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也是無效的,當事人利用該合同主張責任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