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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一、1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18年以前的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員工的規定是什麼

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辭退規定具體如下:

1、關於辭退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新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以下情形: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進入用人單位以後,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自己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賠償,具體根據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賠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