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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於當事人之間信賴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夥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對方批准。同意,但應通知,此通知一經送達對方,轉讓完成。此通知可以書面可口頭,但以書面為宜。

二、合同債權的概念

合同債權,是指基於合同關係,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權利。合同債務與物權不同,合同債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之間訂立有效合同關係而存在。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存在於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債權人對於給付標的物或者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並無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債權不具有典型的社會公開性,其他人難以知悉。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出體現。

三、合同債權的職能

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

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合同債權受並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並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

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

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移,單是合同權利轉讓或合同義務的轉移是較少的,因此,按民法典的規定,均應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有一點不能忽略的是,轉讓方轉讓權利義務,不光要考慮到對方的同意,與受讓方之間也應有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