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合同中轉讓人與受讓人有什麼法律風險
個人債務2.68W
(一)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並約定支付首期(很小數額對價)對價後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後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二)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於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於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後,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並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並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複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並約定支付首期(很小數額對價)對價後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後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二)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2、《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於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於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後,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並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並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複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
借錢如何打借條合法?
律師解析:1、借錢給別人打正規借條時需要寫明借款金額。借條上一定要寫明借款金額,大小寫都表明,白紙黑字,一清二楚,不能口頭上説借條,口頭説的借條是完全沒有法律保護的。2、寫明還款的具體時間。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一定要寫清楚,具體的還款時間,如果逾期不還,將會怎...
-
借款合同成立能夠條件有哪些
律師解析:借款合同成立的條件有:1、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採用合同書訂立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合同成立;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3、採用合同書訂立的借款合同,在未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合同成...
-
被欠錢沒有借條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1、借貸或者買賣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沒有借條欠條合同,並不妨礙起訴,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法律關係即可,比如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一般三年),一般可直接向原告(債權人)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債務人)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
-
丁X與羅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丁X與羅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杭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閩0823民初1847號原告:丁X。委託訴訟代理人:邱XX、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羅X。原告丁X與被告羅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