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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

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於當事人之間信賴關係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夥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對方批准。同意,但應通知,此通知一經送達對方,轉讓完成。此通知可以書面可口頭,但以書面為宜。

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貨後3日內付款,乙並用其廠房抵押給甲作為履約擔保。甲發貨後,未收到貨款,甲將其請求貨款權轉讓給丙,並書面通知乙,權利轉讓完成,丙有權直接向乙要求貨款,並對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請求支付。同時,乙對原合同的抵押擔保也由甲轉讓給丙。法律上,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的人相關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留置權、抵押權。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質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貨物質量在內的所有抗辯。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

與合同債權轉讓不同,合同義務的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非該從債務專屬於債務人。

在上例中,如甲發貨後,乙未付款,乙隨後將付款義務轉讓給丙,則轉讓前,乙應徵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乙轉讓付款義務後,因乙設置的抵押擔保不能脱離債務人存在,除非乙明確承諾,否則該抵押不當然轉移給丙用以履約擔保。乙轉移義務後,丙對乙原享有的對甲的木材質量等抗辯權依然可以主張。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一併轉讓

此須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乙經賣方甲書面同意後將自己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買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權利――取得房屋所有權,又承擔合同義務――支付房款。由於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包括義務的轉讓,因此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對轉讓的同意。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後,原合同消滅,新合同成立。同時,權利義務的轉讓分別適用合同債權轉讓與合同債務轉讓的民法典有關規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辯權,從權利從義務的轉讓等。

應當注意的是,債權債務的轉讓的一個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必須辦理批准、登記,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投資權益的轉讓,須經對方的同意,並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方生效,等等。當事人應注意這一法律限制。

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移,單是合同權利轉讓或合同義務的轉移是較少的,因此,按民法典的規定,均應取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有一點不能忽略的是,轉讓方轉讓權利義務,不光要考慮到對方的同意,與受讓方之間也應有明確的約定。

應該事先了解一下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樣在轉讓過程中,就不會有觸犯的法律的行為,給自己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大家還應該瞭解轉讓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在債權轉讓的時候要通知債務人,不然這個轉讓就不具有法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