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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合同中轉讓人受讓人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債權讓與合同中轉讓人受讓人有什麼法律風險

債權讓與合同中轉讓人受讓人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2、《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於規定過於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問題。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於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於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後,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並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並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複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二)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並約定支付首期(很小數額對價)對價後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後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我國這類債權在進行轉讓時,應積極的通知這類相關的債務人。我國的法律對這類案件進行受理,確定這類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如相關的當事人員與這類人員無法達成共識的,我國的法律不予保護這類當事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簽訂的相關債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