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不執行的後果是什麼?
一、離婚判決不執行的後果是什麼?
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該積極履行。一方拒不執行判決的,另一方可以持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
法院的判決是賦予國家強制力的,應該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有三個後果:
1、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很多,可以對住宅進行搜查,包括拍賣、變賣、扣押財產,凍結銀行帳户,還可以查封住宅。
2、如果拒不執行,法院可以處於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並且可以重複適用。
3、拒不執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情節嚴重的,就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構成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就算經過了以上處罰,行為人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永遠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如果只是暫時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會中止執行,等到行為人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法院就會恢復執行。
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受法律保護。判決書是在雙方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法解決時,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強制調節社會關係的一種方式。因此,在一方拒絕執行時,可以持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的處理自己的事務和利益,法院不宜干涉和介入。
二、法院離婚判決後不執行怎麼辦?
離婚判決生效後,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一方不按判決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國《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對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説,離婚判決生效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就宣告解除了,不需要執行。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離婚之後,夫妻中的一方不執行相應的義務,可以提出訴訟進行強制執行,如果還是不履行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強制的手段對不履行相應的義務的一方作出處罰,包括財產還有拘留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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