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產贈與個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房產贈與個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儘管購房時間在你們兩人辦理婚姻登記後,但是由你父母出資並登記在你的名下的房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內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情況必須首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算處理,只要在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的分割,但如果明確了房產贈與其中的一方的情況下,那麼顯然是不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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