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標價算價格欺詐嗎?
一、對於不標價算價格欺詐嗎?
算的;《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價格欺詐的行為?
1、虛假標價。
即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如某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國外,而實際產地是中國某個地區。
2、兩套價格。
即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3、欺騙性標價。
即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4、模糊標價和虛誇標價。
即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如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上其商品價格多數高於其他商家。
5、虛假折價。
即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如以“全場五折”類似的字眼宣傳,但實際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實際標價與原價相差很大。
6、對處理品不標價。
即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不如實披露贈品情況。
即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如買一贈一或買二贈一類似的宣傳時,其贈品卻與原來的產品不一致,質量或數量存在縮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數量,甚至以假冒偽劣商品充當贈品。
8、隱蔽價格附加條件。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9、虛構原價。
即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如商店降價銷售品牌服裝,虛構原價上千元,現價才幾百元,價格明明沒有降,卻故意虛構原價,打出降價的招牌。
10、不履行價格承諾。
即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的,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虛構比較價格。
即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12、價質不符。
即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13、謊稱“政府定價”。
即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實際上市場上絕大多數商品已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範圍,標價簽上的“市物價檢查所監製”等字樣,僅表明物價部門負責對其標價形式進行監管,而不表示政府機構參與定價。
綜合上面所説的,價格欺詐一般就是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方式或者是使人誤解的方工來騙取消費者,對於價格欺詐的方工有很多種,只要是故意沒有明確的標出合理的價格,那麼都算是構成了此行為,所以,作為商家就要誠信的經營,才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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