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指的是是什麼意思
一、除斥期間指的是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裏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二、除斥期間的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三、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先履行辯護權,顧名思義,先履行,後履行辯護權,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也就意味着履行職責的先後順序也不同。辯護權人人皆知,每個人都需要按照規定行使辯護權,確保自己的權利在法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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