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裏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特點:
1、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於存續時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是一種對形成權的行使進行時間限制的期間。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限制權利行使的期間,權利人在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期間屆滿後均引起權利變動的後果。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
1、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
3、價值取向不同。
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4、期間和計算不同。
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5、適用的主動性不同。
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在現實生活中,訴訟時效實際上更常用。相信大多數人可能很少聽説排除期。兩者雖然在某些地方有相似之處,但實際含義是不同的。如果超過規定的訴訟時效,雙方將失去獲勝的權利。但如果超過排除期限,往往自己的權利就會被抹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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