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一、法律中的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二、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
1、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
2、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4、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5、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説,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因此對同一個問題,除斥期間會有不同的規定。
除斥期間屬於一種不變期間,該期間不會無故終止中斷或者延長。期間內當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期限一旦過了之後,該權利就被除斥,當事人不能在履行該權利。比如説《民法典》中提到的繼承權就是如此,規定時間內沒有繼承的視為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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