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其次,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定失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最後,法律後果不同。訴訟時效是請求權(勝訴權)存續期間,訴訟時效消滅不行使的權利的勝訴權,即實體意義上的訴權,而不消滅不行使的實體權利本身,除斥期間乃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間是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則消滅實體權利本身,消滅時效乃在於維持新建立的秩序。
二、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應有的權力受到侵害時,能夠利用起訴等手段對自身權益進行維護的有效時期。在這個時期內,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採取強制手段讓對方履行應該承擔的責任,一旦過了這個有效時期,那麼對方就擁有了抗辯權,可拒絕履行義務,當事人的權益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訴訟時效對請求權來説是一種限制,所以必須要有請求權的存在和有訴訟時效權力人怠於行使權力的事實存在。
1、將之前的一般訴訟時效期從兩年增加到三年(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2、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給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達到成年後再尋求法律幫助的機會,增加了未成年人遭性侵後的訴訟時效期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開始計算;
3、對於債務分期履行的合約,訴訟時效從最後一期債務屆滿之日算起;
4、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或受到限制的人申請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應由當前法定代理終止日期計算;
5、義務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滿後,擁有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權;
6、訴訟時效到期後,如果義務人同意履行其義務,就不得再做出對訴訟時效期滿的抗辯;由義務人主動對對權力人履行了義務的,也不得心訴訟時效過期而要求返還。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訴訟時效和處置期間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都是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但是兩者是存在非常顯著的差別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主要就是在請求權方面來予以適用,但是除斥期間並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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