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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權除斥期間的相關知識是什麼

一、除斥期間適用範圍

船舶留置權除斥期間的相關知識是什麼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並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有學者説,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有學者指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需要擴大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那麼除了形成權以外,除斥期間還可以適用於哪些權利?從立法例看,由於各國立法政策不同,對同一個問題,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對於承攬合同中的瑕疵擔保期間,《德國民法典》規定為消滅失效(第634a條),《日本民法典》規定為除斥期間(第637條),《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為失權期間(第1667條第2款)。據此,關於除斥期間的適用範圍,是涉及民事權利在時間上限制的制度設計問題,其中包括訴訟時效、除斥期間、失權期間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待學理上進一步探討,有待法律上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二、船舶留置權的性質特點

船舶留置權,是船舶擔保物權的一種。船舶留置權不僅具備民法留置權的從屬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徵,而且還具有其自身的一些性質特點特點,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佔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為權利主體。就海商法調整的關係而言,能夠根據合同佔有他人船舶的債權人,主要表現為船舶建造人、船舶修理人、船舶拖帶合同中的拖帶人、船舶救助人以及沉船起浮或打撈人等。但《海商法》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均沒有把船舶留置權的權利主體擴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這主要為了儘量減少排在船舶抵押權之前優先受償的船舶擔保物權的數量,以提高船舶抵押權人(通常是為船舶提供融資服務的商業銀行)的優先受償機會,進而達到鼓勵航運投資的目的。

(二)以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佔有的船舶為客體。船舶留置權的客體,僅限於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佔有的船舶。這包括兩重含義。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佔有船舶,不產生船舶留置權;第二、作為某一船舶留置權客體的船舶,須是特定合同項下的船舶,或稱當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三)作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須是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船舶。中國《海商法》規定可以留置的船舶是(造船人或修船人)“所佔有的船舶”。據此,作為船舶留置權客體的船舶,並不必須是“合同另一方”享有所有權的船舶。換言之,造船人或修船人對其根據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佔有的船舶或“合同另一方”交付建造或修理的船舶得主張船舶留置權。

(四)一般須通過法院拍賣實現二次效力。留置權的二次效力,是指當債務於履行期滿超過一定期限後仍不履行債務時,留置權人得依法處分留置物,以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效力。

三、船舶留置權的取得條件

船廠在雙方沒有訂立留置權條款的前提下有沒有留置船舶的權利是所要關注的問題。結合中國《擔保法》的規定,船舶留置權的取得條件有三:

1、須船廠佔有船東的船舶,且該佔有是合法的。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2、須修/造船合同已屆清償期。船廠雖佔有船東的船舶,但在合同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生船東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生留置權。

3、須該修造船合同與該船舶有牽連關係,船廠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東的船舶。所謂的“牽連關係”,就是債權與標的物的佔有的取得是基於同一合同關係。

船舶留置權的根本性質是留置權,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佔有。而除斥期間有其自己的適用範圍,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向法院提出要按照規定的法律程序來執行,在現實中我們會遇到多種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上述就是船舶留置權除斥期間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